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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依据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更新时间:2017-05-16 11: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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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男,中共党员,20144月任四川省崇州市大划镇人民政府残联专职干部。20163月,崇州市审计局在审计残联资金时发现大划镇存在已死亡残疾人仍在报领残疾人补贴的问题线索,大划镇纪委迅速展开调查。

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47月将应发给大划镇残疾人张某的240元补贴金违规交由其朋友罗某(非残疾人)领取和使用。

见无人发现,陈某某又于20151月、7月及20161月,将大划镇已故残疾人胡某、徐某违规登记上报,骗取残疾人相关补贴资金共计7580元并转入罗某私人账户。

陈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侵占残疾人专项救助补贴资金,经大划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侵占资金如数退缴。

党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案例提供:四川省崇州市纪委绘画:杨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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