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区、县(市)政府及其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委、市政府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单位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区县市政府及其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党的纪检工作、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六)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市以下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根据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实际,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七)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建立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织,会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市直属单位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和考察各区、县(市)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各部门纪检组(纪工委)、监察室(处)领导干部的人选的提出和考察及正、副处级干部的职务的任免;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检查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及总体情况
(一)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哈尔滨市纪检委所有的收入和支出均已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哈尔滨市纪检委2015年度的收支总预算为5130万元。
(二)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
2015年财政拨款总预算5130万元。
(三)2015年支出预算情况
哈尔滨市纪检委2015年支出预算513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72.5万元,项目支出3157.5万元。
(四)“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其中:因公出国支出经费没有,公务接待费6.78万元,公车运行费277.8万元(含车改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