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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询的结果能否作为违纪问题线索受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更新时间:2016-07-14 08:45:04

 

中央办公厅2005年12月19日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等规定,函询是线索处置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针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本身即是对已受理的违纪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程序,函询的结果自然不需要再作为违纪问题线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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