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王拥军
作为今年全国两会的重要议程之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监察法草案。监察法草案把党中央关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决策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了监察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中国特色。
一是突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监察法草案旗帜鲜明地宣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根本政治方向,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和灵魂,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西藏虽然条件艰苦、高寒缺氧,但在反腐败斗争问题上没有任何特殊性,必须始终把党的领导贯穿反腐败斗争全过程,紧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着重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在反分裂斗争中立场表现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治上的“两面人”,确保反腐败斗争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突出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监察法草案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主要职能职责,并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两指”,不仅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更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西藏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了监察委员会运用12项调查措施的相关规定,明确职责权限、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组织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着力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提升法治素养,为监察委员会组建后迅速依法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
三是突出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草案将党中央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确定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一兜底条款,为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监察对象提供了法律依据。西藏紧密结合实际,对监察对象进行了认真摸底调研和分类研究,确保监督不留死角。
四是突出了对监察程序的严格要求。监察法草案专设监察程序一章,从审批权限、操作规范、调查时限和请示报告等方面,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对留置调查措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有利于确保监察机关正确、及时、有序、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西藏始终坚持宽打窄用的工作理念,从西藏实际出发,对留置作出严格规定,明确市县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的地点一律安排在自治区纪委监委留置场所,既严把留置审批关,又集中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医疗、休息和安全等合法权益,确保依法用好留置措施。
五是突出了对监察机关的严格监督。监察法草案始终把党委监督作为第一位的监督,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举措,以法律形式把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定下来,把审查调查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有效回应了各方面的关切。西藏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重要问题线索、重大案件查办一律向中央纪委和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健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以零容忍态度清理门户,严防“灯下黑”。
(责任编辑 代江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