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十分重要。我国宪法序言法律效力如何?记者采访了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原所长李林。
记者:如何看待宪法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
李林:有人认为,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是政治宣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以“可诉性”作为判断标准,我国宪法及其序言不能在法院作为裁判依据直接使用,不具有直接的“可诉性”,因而宪法及其序言都被认为没有法律效力。这些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和宪法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完全站不住脚。
如果以“规范性”为标准,只有含有假定、处理、制裁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许多法律的“总论”“总则”“绪论”中的有关内容,都不符合要求。这种把法律区分为具有法律效力和不具有法律效力两个部分的观点,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
因此,对法律效力的认识应当超越将法律文本机械地分割成不同部分的片面化理解,应当坚持在整体意义上理解和把握法律效力。
记者:如何理解我国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
李林:宪法序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我国宪法与其他许多国家宪法的重大区别。宪法序言是我国宪法的灵魂,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现行宪法各章节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最大的特色之一,就是在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是宪法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宪法并产生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及其法律效力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解性,任何将宪法序言与宪法总纲、宪法具体条文区分开来、进而认为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我国宪法作为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宪法的每一个字句符号、每一个组成部分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同时,宪法序言对宪法条文具有统领性和指导性,宪法条文的具体规定是宪法序言规定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的具体化和条文化,总纲中许多规定,特别是有关国家基本国策的规定,是对宪法序言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奋斗目标等的具体实现方式。(记者张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