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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手记】张硕辅: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更新时间:2018-03-07 1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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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张硕辅

  有人担心,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后,既执纪又执法,权力进一步扩大,谁来对纪委监委实施监督?经过一年多来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合署办公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扩大,只意味着责任的加大,而且监委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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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要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定期汇报全面工作,重要线索处置、重大案件调查和审理也必须汇报并得到批准。二是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去年已经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做过2次专题汇报。三是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监委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四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主动发出权威声音,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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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部,北京市将监委运行规范与纪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

  ——在组织机构和领导班子分工上。我们规定由信访室统一管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实行监督部门与调查部门分设,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单位的日常监督,调查部门专司依法调查工作,实行“一次一授权”,不固定联系某一地区或者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监委四位副主任分别分管监督、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调查、审理工作,实现内部分工上的相互制约,重大问题最终由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察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要案件还要得到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批准。

  ——在工作程序上。北京市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明确调查程序。调查人员采取调查措施,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签名、盖章;明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要求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在正确履职上。北京市要求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同时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对监察人员的回避,对脱密期管理,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进行规定,建立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经过一年来的融合磨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北京市形成的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

  首先,市区两级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党委书记批准反映问题线索处置及纪律处分件次明显增长,问责数量大幅提升,2017年共问责53个党组织和841名领导干部。

  其次,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初步建立,实现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监察权规范行使、高效运行,执纪与执法、监察与司法相互贯通,织密巡视、派驻、监察相互协同的监督体系。

  第三,反腐败工作效率明显提高,探索运用留置和不经留置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两种工作模式,2017年,共移送司法机关89人,其中,留置68人。处置问题线索12537件,同比增长45.8%;立案3585件,同比增长11.5%,线索处置数、立案数、处分人数均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特别是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去年共追回在逃人员32名,是2016年的2倍多,阻止11名有外逃嫌疑的党员干部出境。

  北京的实践充分表明,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全国“两会”正在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先后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草案,必将对我国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下一步,北京市将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要求,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自信,提高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进一步把试点形成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责任编辑 张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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